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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健全我省防震减灾法规制度体系,提升我省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和地震安全保障水平,2026年10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6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202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省地震局成立文件起草工作专班,联合省人大社会建设委、省司法厅赴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福建等省份以及省内长沙、常德等地开展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我省省情震情和地震预警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广泛征求全省14个市州人民政府、相关省直部门及中央驻湘单位意见,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按程序开展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部门协调会讨论完善。根据各方面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9月11日,省司法厅厅务会审议通过《办法(草案送审稿)》。9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草案)》,2026年10月10日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发布,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地震预警工作管理体系。一是确立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其他相关部门在地震预警工作中的职责。三是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在地震预警宣传教育方面的责任。

(二)规范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特定区域的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装置作出要求。三是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

(三)健全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机制。一是明确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确保地震预警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二是搭建多渠道播发机制,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广播电视、通信管理、气象等部门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播发机制,拓宽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途径。三是对政府及部门、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的应急处置作出明确要求。

(四)加强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预警系统、地震预警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单位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及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是明确擅自发布或者编造、传播虚假的地震预警信息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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