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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拓宽视野 建设高素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准确把握政策、正确执行政策,规范领导人员选育管用各个环节,结合我局实际,就《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梳理解读,便于遵循。

一、总体要求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科研事业单位开放度高、探索性强、创新活跃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技繁荣发展。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五项基本条件和五项基本资格。专技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偏向,下列情形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1.因造假、剽窃、篡改等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

2.在科研项目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

任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四、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任期目标应当根据单位职能定位,围绕紧跟科技发展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制定,体现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交流合作、服务社会公益、支撑产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

五、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注重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注意与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根据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不同类型科研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评指标,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营造宽松的科研环境。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六、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重点加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科技政策法规、国情形势、管理能力、科研诚信等教育培训;完善交流轮岗制度;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副职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领导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按照中央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领导人员在推动科技创新、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设备采购、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管理等方面自主权,支持领导人

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七、监督约束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加大对职务(职称)评聘、科研经费使用、物资采购、资源配置、成果处置、收益管

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八、退出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1.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 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4.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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